一、什么是廣播電視節目制作經營許可證?
《廣播電視節目制作經營管理規定》經2004年6月15日局務會議通過,現予發布,自2004年8月20日起施行。
設立廣播電視節目制作經營機構或從事廣播電視節目制作經營活動應當取得《廣播電視節目制作經營許可證》。
即指從事微電影、專題、專欄、綜藝、動畫片、廣播劇、電視劇等廣播電視節目的制作和節目版權的交易、代理交易等活動的行為。
二、廣播電視節目制作經營許可證受理條件:
1、具有獨立法人資格,有符合國家法律、法規規定的機構名稱、組織機構和章程;
2、有適應業務范圍需要的廣播電視及相關專業人員(比如導演、編劇、攝像等)和工作場所;
3、在申請之日前3年,其法定代表人無違法違規記錄或機構無被吊銷過《廣播電視節目制作經營許可證》的記錄;
4、法律、行政法規規定的其他條件。
三、廣播電視節目制作經營許可證申請所需材料:
1、營業執照副本;
2、公章;
3、公司章程(調檔);
4、法定代表人身份證、簡歷以及一寸照片3張;
5、三名廣播電視相關人員簡歷、大專以上學歷證書、身份證及一寸照片3張;
6、場地證明(租賃憑證、租賃合同、房產證復印件);
7、股東的身份證原件掃描件(加蓋公章)。
已經取得《廣播電視節目制作經營許可證》的機構需在其他省、自治區、直轄市設立具有獨立法人資格的廣播電視節目制作經營分支機構的,須按本規定第七條的規定,向分支機構所在地的省級廣播電視行政部門另行申領《廣播電視節目制作經營許可證》,并向原審批機關備案。
設立非獨立法人資格分支機構的,無須另行申領《廣播電視節目制作經營許可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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